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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特许人指导不当致加盟商两次商标侵权,33万赔偿款应由特许人全额承担
发布日期:2026-07-27 19:02:54 发布者: 人气:3加盟开店后,因特许人指导不当导致使用的商业标识侵犯他人商标权,加盟商支付的33万元赔偿款到底该由谁承担?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特许人全额担责。
案情回顾:两次侵权,加盟商深陷赔偿漩涡
2020年8月,李先生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39800元加盟费后,开始经营该品牌的餐饮项目。经营过程中,公司指导李先生在店招、店内装潢中使用"啃骨头"系列标识,导致李先生被"啃骨头"商标权利人起诉。
首次诉讼后,李先生在特许人指导下与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承诺停止侵权。然而,特许人为李先生重新设计的店铺门头、墙面及灯箱装潢中,仍然含有侵权标识。商标权利人发现后再次起诉,法院认定李先生构成重复侵权。最终,李先生向商标权利人支付了33万余元的赔偿款。
法院裁判:特许人过错明显,应全额担责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持续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同时还应确保其提供的经营资源真实、合法。
法院指出,某餐饮公司明知其指导李先生使用的商业标识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持续指导李先生使用含有侵权元素的商业标识,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李先生对商标权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应由特许人全额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最终,成都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特许人退还加盟费并全额赔偿李先生33万余元的损失。
专业点评:特许人经营指导义务贯穿全过程
本案对特许经营实务具有重要启示。特许人作为经营资源的掌控者,处于优势地位,其权利不仅限于品牌授权、收取加盟费,还享有对加盟方的管理权和指导权。相应地,特许人的经营指导义务也应贯穿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经营资源的合法授权,也包括日常运营的合规指导、侵权风险的及时排查。
对于广大中小经营者,法院提醒:加盟签约前,务必核实品牌授权资质、查验商标权属;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经营过程中,规范使用商业标识,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问题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胡思行、邹文韬、冷庆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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