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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加盟商以“收益未达预期”要求退还加盟费,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发布日期:2026-07-25 19:03:19 发布者: 人气:0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餐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加盟商以品牌方未履行口头引流推广承诺、店铺收益未达预期为由,诉请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全额返还加盟费。法院审理后认定品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概要
原告与某连锁餐饮品牌方签订加盟合同,取得该品牌餐饮经营加盟权限,并按约定足额缴纳加盟费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了系统化技术培训、开业带店指导、门店选址辅助等核心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品牌全域宣传,提供专属宣传视频素材并通过主流平台推广。
门店开业后,原告认为品牌方未兑现“单店针对性线上推广”的口头承诺,且经营收益未达预期,遂以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加盟费。
法院认定:口头承诺不构合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
一、合同履行以书面约定为准。单店针对性线上推广、专属引流服务并未载入涉案加盟合同条款,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该增值服务达成合法有效的补充约定,其主张的违约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二、经营亏损属正常商业风险。餐饮门店经营收益受地段客流、经营管理、市场行情、季节消费、同业竞争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收益未达预期属于正常商业经营风险,不能直接归责于品牌方,更不能以此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对加盟商而言:签约前应将所有口头承诺落实到书面合同条款中,切勿轻信“保底收益”“专属引流”等未写入合同的承诺。经营亏损属于商业风险,不能简单归责于品牌方。
对品牌方而言:合同条款应尽量详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边界;招商过程中避免做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口头承诺,防止后续纠纷。同时,品牌方应保留履约过程中的服务记录、培训签到、宣传物料交付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有效举证。
本案再次表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裁判核心在于书面合同约定,而非口头承诺或主观预期。合规签约、审慎经营,才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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