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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为什么一定要用注册商标?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4:25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130特许经营本身是一种通过特许经营活动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把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特许人获得加盟费的同时来扩大规模,被特许人也通过合同获得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资源。
这些经营资源中最常见、最基础的就是商标。商标,是特许人商业品牌的象征,承载着特许人品牌的商业价值,正因为这样,商标问题往往也是特许经营活动中法律纠纷的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特许人一般在自己的品牌良好的时候进行特许经营招商,也有加盟商愿意尽快完成加盟,但是特许之前一直未将商标进行注册,但是如果立即申请注册,从申请到注册成功得等上将近一年,要错过很多商机。于是,很多特许人直接用未注册的商标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那么,用未注册的商标进行特许经营活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是否受影响?有没有法律风险?
一、未注册商标对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影响
关于这一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争论的地方!
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经营资源应为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已经明确列举了商标类经营资源为注册商标,从立法上已不认为未注册商标属于经营资源;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未注册商标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时,只要上方转让的内容特许人拥有能够体现特许人经营价值及竞争优势的法院大部分都认可其属于经营资源,如商业秘密、字号、具有自己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和这里提到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可见,法院因为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而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和许可伴随的法律风险
虽然法院认可未注册商标,但不能据此认为未注册商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就不存在法律风险。事实上,仍存在着以法律风险:
1、不能阻却他人使用
我国商标法不承认未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这样一来,特许人无法行使排他性权利,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商标许可条款约定排他许可就失去了意义。结果就是无法禁止其他人在未经特许人许可情况下在某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许可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这极易导致如果通过特许经营扩大规模,提高品牌知名度后,被他人冒用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高,而且受侵害后还不受商标法保护!
2、被他人抢注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制度,同时还坚持申请在先原则。这样一来,如果特许人仅仅是持有或使用许可商标而未提出注册申请,则其他人可以抢先注册。而一旦别人抢注成功,特许人的救济途径异议撤销或宣告无效程序,这两个程序比申请注册还要耗时耗力,最后异议成功可能性也很小。
3、超出原使用范围的侵权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已明确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但这种在先使用权严格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特许人如果想拓宽市场走出原经营地域或开发其他类别的许可,面临其他已注册商标权人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的风险也会很高。
4、被特许人以欺诈为由解除合同
实践中,很多特许人在商标未注册情况下,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直接使用注册商标概念。如果发生诉讼,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欺诈主张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特许人会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最终可能要承担返还已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为了降低经营风险,鑫开源连锁特许经营备案建议别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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