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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备案合同订立阶段的四项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4:33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170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合同在订立阶段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关于特许经营备案合同主体方面


特许经营合同主体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由合同相对性原则引发,体现为两点:


1、签约被特许人身份有问题带来的风险。


因为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还没有自己的企业,往往以自己自然人的名义与特许人签定特许经营合同,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业务是签完特许经营合同后重新再开设新的企业来进行。


这样造成的局面是。实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事实上并没有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而实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当事人却没有从特许人处获得合法的经营资源。一旦出现加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尤其是特许人很难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合同在竞业限制条款里设置过多的义务人。



现实中,一些特许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经营资源,往往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被特许人的利害关系人也有保密义务,而且从被特许人处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从事相竞争业务。


比如约定被特许人的股东及配偶、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核心岗位工作人员等人员不能从事该特许经营业务。而事实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这种条款根本约束不到这些第三人。


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合同期限方面


合同期限方面的风险也有两个:


一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非被特许人同意,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首次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如果特许人未取得被特许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约定期限少于三年的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将不会获得通过。二是为了吸引更多加盟商,特许人往往会在合同里约定合同期满后,被特许人享有优先续约权,如果合同满三年后,特许人找到新的更合适的被特许人,就会出现纠纷。三、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格式合同方面


合同有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分,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在未与对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自行起草并提供统一的合同与对方签署;而非格式合同是指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双方达成一致的条款临时制作成文本双方签署的合同。


两种合同形式对双方的法律意义不同,格式文本出现解释不一致时,会做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而非格式合同双方对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时可以从对双方都公平的角度寻求平衡点进行解释。


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是一对多的形式进行招商,往往是提供的格式文本,而且因为加盟商众多,与一个加盟商合同出问题马上会引起连锁反应,其他加盟商也会提出异议,影响正产的经营秩序。


四、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生效条件方面


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特许人往往会设计这样一个条款:本合同自乙方缴纳了全部加盟费、保证金后生效。这个条款表面上看对特许人和有利,但仔细推敲却不然。这样约定,对特许人非常不利。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一般是负有为被特许人选址、装修、培训、甚至供货的义务,试想如果特许人履行了以上义务,而最后加盟商(被特许人)不给特许经营费,特许人就不能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合同尚未生效。


总结一下,特许人在合同订立阶段要注意这几点:


1、合同签约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设置,保持与实际的特许经营者一致;2、合同期限最低要求是三年,尽量不要承诺优先续约权;3、尽量不要提供格式合同,尽量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当场起草;4、合同生效条款还是应该规规矩矩的设置成签订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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