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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查处首宗商业特许经营违法案件
发布日期:2022-05-06 14:55:02 发布者:鑫开源特许 人气:785广东佛山查处首宗商业特许经营违法案件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也就是发展他人加盟其品牌,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60多部电脑及电话,主要采取电话营销方式拓展新客户,待客户有初步意向后,即邀请客户前来考察,当事人报销客户的往返食宿费用。客户考察期间,当事人通过各种预设话术说服客户签约,单店的品牌使用费大概为6万-9万元不等,每年管理费大概2000-5000元不等,再加上向当事人采购原材料等费用,客户新开设一家单店的总体预算13万元左右。
当事人从事上述行为,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要求,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当事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未向商务部门报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游离于行政部门的监管之外。根据省市综合执法改革,原市商务局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在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划入市市场监管局。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接下来,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商业特许经营,通俗来讲就是加盟行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需满足“两店一年”要求以及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才能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若特许人不具备以上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若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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