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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备案后哪些主体不能做特许人?有何后果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4:16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201

通常企业在鑫开源连锁特许经营备案后,就可以合法进行招商加盟了。但是,特许经营备案后企业的疑问又来了,在进行招商加盟活动中,哪些主体不能作为特许人呢?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作为特许人,企业会承担什么后果呢?


一、特许经营可以和不可以作为特许人的主体范围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2款: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下面我们来看看企业与非企业的具体范围:


1、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2)非法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以及中外成都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过渡期五年,即2015年1月1日后中外合资、中外成都和外资企业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外商投资企业。)

2、不得作为特许人的主体:(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2)个体工商户、自然人。3、鑫开源连锁特许经营备案特别提示:分特许人也应当是企业


二级特许经营中的分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特许人而言,分特许人是被特许人即区域加盟商,但对于次被特许人即区域次级加盟商而言,分特许人又是特许人,所以分特许人即区域加盟商也应当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是企业。



二、特许经营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的法律后果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会导致合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2款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所以如果特许人不是企业,而是其他单位或个人,会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里都有明确的意见,虽然这两个文件只是地方性的司法文件,但却非常有代表性。

2、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1)非企业的特许人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企业的特许人将面临的民事责任:


因特许人不是企业,所以其与被特许人签署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特许人将面临返还财产(如加盟费)、赔偿被特许人即加盟商损失等民事责任。


(3)存在欺诈等情形的非企业特许人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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