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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例》行政处罚条款的解读之四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3:56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29

七、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信息不实


1、处罚依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理解与适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信息不实的,如果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5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10万的罚款并公告。


同时,以下情形商务主管部门将认定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信息不实:


(1)特许人至少有一项下列违法行为,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


a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


b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


c特许人未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2)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披露法规规定的信息,或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法规规定的信息,或未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情节严重的;


(3)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3、处罚案例:


(1)成都聚能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且未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被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京市商罚字﹝2019﹞第03012号);


(2)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成都)有限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拥有2个直营店,但其中1个直营店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


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信息,且也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叁佰贰拾贰元整,共处罚款人民币拾叁万壹仟元整,并予以公告(京市商罚字﹝2019﹞第04028号)。


附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规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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