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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意向金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追回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3:11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18

特许经营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尚有法定的合理期限内单方解约权,未签合同只交了意向金当然也可以主张返还,这也是特许经营冷静期规定的法律精神之所在。特许经营意向金可以通过诉讼追回。让鑫开源特许经营带您来看看这个案例


文书案号:(2019)京0101民初2571号


裁判法院:成都市成都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7.29


一、案情回放:


原告:曲XX


被告:成都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加盟意向金100000元,以及占用上述资金的损失(自2017年2月22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33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2月,原告通过互联网了解到被告的加盟信息,被告声称是一家经营儿童娱乐和智力开发的公司,对外寻求加盟。在原被告沟通过程中,被告告知原告四川省成都市市场尚未饱和,可以在该区域选定店铺进行经营,并告知原告尽快交纳加盟意向金就可将该区域保留下来。



鉴于被告承诺交纳加盟意向金后相关区域即可保留且该笔费用随时可以退还,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交纳了加盟意向金100000元。2017年4月,原告发现四川省成都区域已经有人在经营XXXX项目,故原告向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退还100000元。


原告认为,双方未协商过具体的成都方式,只是初步达成成都意向,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加盟合同没有成立。因此,被告应当退还上述加盟意向金以及占用上述资金的损失并赔偿原告为加盟而租赁房屋产生的租金损失。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双方当事人沟通的过程及内容等方面来看,无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已就订立特许经成都头合同达成一致,亦无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原、被告各自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此,对于双方成立口头合同的相关事实,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并无证据表明双方就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虽然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一定金额的款项,但对于原告交纳的款项的性质双方并无约定。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未成立,并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曲XX1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曲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旨: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在双方并未就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统一经营模式的约定、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双方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成立。


被特许人可以通过考察许可人的资源、经营状态以及市场并权衡自身情况后,审慎作出不与被告签订合同的决定,系其对自身权利义务进行权衡考量后所作的选择,任何人无权干涉。即使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尚有法定的合理期限内单方解约权,未签合同只叫了意向金当然也可以主张返还,这也是特许经营冷静期规定的法律精神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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