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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资源商号和商标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1:49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77

特许经营资源商标与商号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使用目的不同。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或服务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主体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排他性的内容和强度不同。


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也正鉴于商号排他性的特殊性,使商号在成为特许经营资源时产生不便,降低了其在特许经营实践中的价值。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注册商标,不管何种行为,只要损害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都可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还做了补充细化规定,涉及的行为可分两类。一类具体包括: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另一类是为保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具体包括:


(1)认为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而商号只在企业名称注册的区域和相关行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即地域性限制和行业性限制),在不同区域或不同行业中使用他人商号应如何处理尚待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中对此的规定分别有: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第27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


(2)《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5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3)《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以及第5条第1项规定,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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