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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的商标使用权利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1:48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150

一、特许人享有服务商标专用权,被特许人从事相应服务应获得服务商标权的授权。



特许经营的内容为服务业,比如餐饮、住宿、医疗等,则对加盟商进行服务商标的许可是必须的。



在加盟店铺经营过程中,对服务商标的任何形式的使用均与所提供的服务相联系,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此是典型的商标意义的使用。若在建立特许合同关系时,未对被特许人进行服务商标的许可,则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无合法的权利来源,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实际上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可从合同解释的角度解释出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建立特许合同关系时,已经有允许被特许人在相应服务上使用其商标的意思,但此间接方式是不完善和存有隐患的。


因此,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表述授权使用服务商标的意思,或单独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特许人仅享有商品商标专用权,被特许人销售商标权人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商品,无需获得商标权的许可。


商标权人享有销售权,对于任何销售附着有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商标权人本应均可控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行销售,便构成商标权侵权。


然而这样一来,每个交易环节的买受人在合法购进商品后再行售出时,就应征得商标权人销售权的许可,此种对销售行为的控制不仅会干涉买受人物权的行使,还会严重影响商品的自由流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


因此,若商品经商标权人自己或其许可的人售出后,商标权人便不能控制该商品买受人的销售行为,针对所售出的商品,商标权人的销售权用尽。


三、特许人若仅享有商品商标专用权,他人从特许人处或特许人许可的生产者处购进商品再行销售无需征得特许人商标权的许可。


对于本就无需征得许可的行为,自然没有必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作出许可的约定,甚至单独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换言之,任何合法商品的购买者都可以自由销售所购进的商品,无需征得商标权人的许可,更无需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作出相应的授权。即便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有相应授权的约定,也是无意义的。


在店铺装潢上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标识,也无需获得商标权的许可。在经营过程中,被特许人为了突出强调其专卖某个品牌商品,往往在招牌及店面装潢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标识,有的还会突出使用。有的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招牌及店面装潢有着统一的装修风格和样式要求,这些统一的风格和样式也会突出特许人的商标标识。


在招牌及店铺装潢上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标识也无需获得商标权的许可。因为特许人所销售商品的商标标识与其在店铺装潢上使用的商标标识相同,所以在店铺装潢上使用特许人的商品商标标识不构成事前混淆。


而从间接混淆的角度考量,消费者会认为将特许人商标标识用作店铺装潢的经营者与特许人之间有控制、许可或者赞助等关联关系,因此这种使用会构成间接混淆,依此逻辑,为避免产生间接混淆侵权,仍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作出商品商标许可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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