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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条例》行政处罚条款的解读之三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3:56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37四、先款后约未履行说明义务
1、处罚依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理解与适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特许人如果违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特许人改正并处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1-5万的罚款并公告。
其中,以下情形将认定为违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未全部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2)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但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年报义务
1、处罚依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理解与适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结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来理解,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该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年报义务,如果违反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有三种:
(1)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但在当年第二季度报告的;
(2)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在当年第二季度及以后仍未报告的;
(3)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
3、处罚案例:
(1)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被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京市商罚字〔2018〕第07074号);
(2)成都更香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被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京市商罚字﹝2018﹞第05056号)。
六、虚假宣传
1、处罚依据:《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理解与适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结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是七条理解:特许人在推广、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3-30万的行政罚款。
在实践中,如果特许人在推广宣传过程中大肆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可取的收益很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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