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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相关法条的解说和运用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2:23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14

相关法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到两个问题:


1、因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特许条件,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形下,被特许人是否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享有合同解除权。

2、被特许人是否享有在冷静期内特许经营合同单方解除权。


特许经营是成功经营模式的复制,而不是新兴经营模式的尝试。


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目的即是获取商业利润的实现,如果特许人将未经实践的经营模式进行特许经营,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


诱导投资人加盟,有可能将特许经营所承担的市场经营性的一般显性风险提升至市场探索性的更高隐形风险,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目的的实现,也违背了特许经营制度设立的初衷。


因此,特许人自身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况,特别是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影响到投资人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属于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的内容。


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但并未向投资人披露,诱使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最终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的,被特许人可以以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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