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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为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1:17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108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四川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蕾,四川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江宁区科建路29号有志大厦19楼、20楼(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四川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建与被上诉人成都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1、上诉人在网上看到被上诉人发布的加盟广告后,上诉人才和被上诉人取得联系的,上诉人是冲着为了加盟被上诉人的唱茶品牌而来的,双方建立联系的起因是加盟关系。

2、双方签订《成都荣世联创定金合同(代理)》的目的也是为了加盟合同的顺利履行。审理合同纠纷不能仅仅看文件表面,要结合合同签订的具体背景,综合整个案件的全部来分析。

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被上诉人为被告多起案件,案由均是特许加盟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不是特许加盟纠纷违背了同案同判的基本审判原则。

4、根据被上诉人在官网上的介绍以及百度百科上的宣传显示,被上诉人一直以连锁加盟品牌自居。被上诉人的经营模式是特许经营,这在原审法院已经有了定论了。被上诉人的经营业务也是提供特许经营服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建立联系的目的也是为了加盟被上诉人的品牌,上诉人没有其他目的。


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有多起诉讼后,才没有加盟被上诉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特许加盟合同关系,即使才开始,但是目的是为了今后建立特许加盟合同关系。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涉案《成都荣世联创定金合同(代理)》约定内容不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依法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应定性为普通合同纠纷。


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成都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市江宁区,故原审法院在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形下,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成都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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