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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之行政风险分析

发布日期:2022-03-14 17:20:57   发布者:最美不过夕阳红    人气:35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的法律案例1


成都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成都市商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备案,龙之野公司逾期仍不备案,决定对其处以60,000元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未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的法律案例2


2015年10月27日,成都市商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调查,成都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首次对外订阅加盟合同之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亦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两店一年的规定,考虑到康福公司配合调查并停止特许经营活动,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了对康福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两店一年及备案之规定,是基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等之现实,为了保护被特许人能够充分掌握特许人相关经营资源、经营模式等,而附加给特许人的行政法律义务。因此,特许人在违反上述规定时,将面临着被行政处罚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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